
原告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,由律师严斯泰代表;被告张柏芝,由律师林嘉仁代表。
原告入禀状指,余和张于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别签订《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》及《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》,余先后预支共4276万港元片酬予张,要求张需参演共6部电影。余指张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理人合约,索偿至少1276万港元。辩方则争议该《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》属伪造,张在合约上的签名也是他人假冒,而后来亦是余选择不再找张出演。
张柏芝在香港高等法院出庭与前经纪人余毓兴的合约纠纷案时,还自曝患有“数字恐惧症”,她自述对数字存在“恐惧心理”,称“数到8便紧张”,生活中水电费、八达通充值等事务均依赖现任经纪人处理。
此前报道
2024年6月1日,张柏芝前经纪人余毓兴发售新歌《以犬之名》,在宣传作品时,他接受了媒体访问,其中提到“张柏芝当初博取我的同情和信任,没想到拿签约金后,她不按照合约拍戏。”不过张柏芝方面曾否认余毓兴的说辞。
对此@张柏芝工作室 发布声明回应,称余毓兴歌曲及相关言论均为虚假,严重不实,张柏芝已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。此外,余毓兴还曾在2014年伪造公章以张柏芝经纪人名义擅自对外签约,张柏芝已就该行为发出律师函。



张柏芝,1980年5月24日出生于中国香港,女演员、歌手,出演电影有《喜剧之王》《星愿》《白兰》《河东狮吼》等。
(综合每日经济新闻、钱江晚报、海报新闻、新浪娱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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